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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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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號何昌、劉怡亨、劉怡佐、何建賢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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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橋院嬌民方111年度訴字第2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昌、劉怡亨、劉怡佐、何建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原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改定111年11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四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秀鳳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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