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小字第945號黃珮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橋簡寒111年度橋小字第9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珮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橋小字第94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如媛
 
 
書記官          法   官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文采
股       別:寒股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