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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小字第945號黃珮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橋簡寒111年度橋小字第9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珮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橋小字第94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如媛
書記官 法 官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文采
股 別:寒股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