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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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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4號顏鴻雁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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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徐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橋院嬌民徐111年度訴字第6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顏鴻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34號返還金錢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原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庭期取消,改定111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5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莉君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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