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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4號顏鴻雁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徐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橋院嬌民徐111年度訴字第6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顏鴻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34號返還金錢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原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庭期取消,改定111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5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莉君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