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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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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6824號林金龍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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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09司執勇字第66824號
主旨:公告代通知林金龍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10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682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薪貴即王進益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10年11月24日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05,800元拍定在案。
    二、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三、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簡  ○  ○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決行
附表:

109年司執字066824號 財產所有人:王薪貴即王易鑫即王文聰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09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二小段691-8,691-10,691-13,696,696-4,696-5,709-2地號
--------------
高巿楠梓區後勁中街179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第1層: 101.35
第2層: 101.35
屋頂突出物: 2.96
合計: 205.66
陽台6.66,雨遮82.30、合計88.96
36分之1
105,800元
備考
本建物坐落之土地皆非債務人所有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309建號建物有懸掛新舊2個門牌,門牌號碼為高巿楠梓區後勁中街179號,現況為兩棟二層樓建物相鄰,門牌懸掛於兩棟建物中間。第三人在場表示,上址房屋為其一家人居住,就其記憶所及從無地址為後勁中街181號房屋存在,又債務人從未居住在此,兩棟建物內部1、2樓均相通,全家人均住在右側這棟,左側那棟已多年無人居住,雖內部有相通,惟從來沒有到過左側那棟使用,平時左側建物大門也上鎖。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130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日後有無因屬違章建築或占用鄰地而遭拆除之可能,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130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楠梓區後勁段二小段691-8,691-10,691-13,696,696-4,696-5,709-2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因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之可能,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七、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二小段691-8,691-10,691-13,696,696-4,696-5,709-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1309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物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1309建號建物。
八、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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