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被告陳建同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剛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111橋院嬌民剛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同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建同清償借款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10,767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2,074元,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㈣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6,003,589元
、667,358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8,010,767元、2,002,0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盈菁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