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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4號被告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智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剛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橋院嬌民剛111年度勞小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智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勞小字第14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3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盈菁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