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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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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岡簡字第158號蘇宗毅之起訴狀繕本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函(現場履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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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岡簡磋111年度岡簡字第1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宗毅之起訴狀繕本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函(現場履勘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岡簡字第1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函(現場履勘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於高雄市岡山區大仁段967地號土地現場實施勘驗。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麗如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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