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6號陳宏志、吳基發、侯吳村祉、吳嘉昭、吳卓霖、吳俊慶、林貴錦(即陸榜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珍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111橋院嬌民珍111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宏志、被上訴人吳基發、被上訴人侯吳村祉、被上訴人吳嘉昭、被上訴人吳卓霖、被上訴人吳俊慶、被上訴人林貴錦(即陸榜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簡上字第146號陳誌崑與陳宏志、陳榮修、吳基發、侯吳村祉、吳嘉昭、吳宗熹、陳學義、陳廷楨(103.01.06歿)、陳毓卿、陳毓真、陳上姃、陳上玟、陳李蘭芳、陳上仁、陳英治、羅陳秀蓉、郭永萍、郭永莉、蕭雅芬、蕭舒芳、蕭敏齡、蕭慧媛、吳卓霖、陳文伸、吳嘉南、吳嘉琳、吳俊慶、郭侑瑋、吳國銘、陸福龍(即陸榜之繼承人)、陸福泉(即陸榜之繼承人)、陸靜美(即陸榜之繼承人)、呂陸賜雍(即陸榜之繼承人)、林富德(即陸榜之繼承人)、林貴好(即陸榜之繼承人)、林富榮(即陸榜之繼承人)、潘林貴枝(即陸榜之繼承人)、劉林貴葉(即陸榜之繼承人)、林貴蘭(即陸榜之繼承人)、林貴錦(即陸榜之繼承人)、吳建宏(即陸榜之繼承人)、吳建成(即陸榜之繼承人)、胡明美(即吳基松之繼承人)、張雅雅(即陳廷楨之繼承人)、陳詩韻(即陳廷楨之繼承人)、吳淑貞、吳淑娟、林麗華、曾裕三、陳百玉、廖雲鑫、朱秋蓮、吳宗勲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陳宏志、被上訴人吳基發、被上訴人侯吳村祉、被上訴人吳嘉昭、被上訴人吳卓霖、被上訴人吳俊慶、被上訴人林貴錦(即陸榜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被上訴人陳廷楨部分外廢棄,發回本院旗山簡易庭。
其餘上訴駁回。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慧雯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