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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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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0號葛素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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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珍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橋院嬌民珍111年度訴字第3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葛素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370號返還代墊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1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慧雯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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