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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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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9994號王志弘之限期自動履行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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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0司執正字第599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志弘之限期自動履行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999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志弘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李崑良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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