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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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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號薛美金之陳報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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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薛美金即何萬益、薛金樹之繼承人之被告黃洪炒陳報狀影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被告黃洪炒陳報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謝群育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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