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簡字第695號黃紋浚即黃哲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橋簡利111年度橋簡字第6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紋浚即黃哲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橋簡字第695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麗如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