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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3號王琮富之補費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三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111橋院嬌民晴三111年度補字第4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王琮富之補費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補字第453號王舜立與王琮富等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補費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王琮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瑩萍
- 發布日期:111-08-17
- 更新日期:111-08-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