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09號劉雨田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法院電話:(07)6110030
股別:凌  承辦人:林宜正  分機:6563
受文者:劉雨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非凌111年度司票字第50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劉雨田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司票字第509號本票裁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雨田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宜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149號3樓
至12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住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149號3樓
至12樓
代 理 人 李慶良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319號2樓
相 對 人 劉雨田  住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巷33弄8號
居高雄市仁武區仁樂街10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S120732974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肆拾萬元,其中之㈠美金參拾肆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㈡美金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美金4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1年3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美金355,598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