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被告趙世章、洪大為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1年8月20日
111橋院嬌民創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趙世章、被告洪大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香堤實業有限公司、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香堤開發有限公司與蔡靜嫻、趙世章、洪大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世章、被告洪大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香堤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1,680,783元,及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新臺幣697,517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香堤開發有限公司新臺幣602,698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香堤實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560,2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80,783元為原告香堤實業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32,5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7,517元為原告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香堤開發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00,8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2,698元為原告香堤開發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1-08-20
- 更新日期:111-08-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