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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號被告張宜慈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2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忠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橋院嬌民忠111年度訴字第1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宜慈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2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及112年4月19日上午
10時40分,分別在本院民事法庭3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邱秋珍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