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小字第609號呂岩吉之民事庭通知書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橋簡順111年度橋小字第6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岩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橋小字第609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民事法庭8(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國龍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