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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旗簡字第168號羽田喬惠即葉懷喬即葉碧雲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旗簡如110年度旗簡字第1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羽田喬惠即葉懷喬即葉碧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旗簡字第16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羽田喬惠即葉懷喬即葉碧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