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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4號吳美靜之現場勘測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橋院雲民創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美靜之現場勘測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4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現場勘測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現場勘測函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上午10時整,至現場勘驗測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創股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