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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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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4號吳美靜之現場勘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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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橋院雲民創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美靜之現場勘測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4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現場勘測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現場勘測函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上午10時整,至現場勘驗測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創股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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