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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3號趙世章、洪大為之裁定、繳費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111橋院雲民創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趙世章、被告洪大為之裁定正本、繳費單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香堤實業有限公司、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香堤開發有限公司與蔡靜嫻、趙世章、洪大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繳費單,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世章、被告洪大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1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