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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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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張文勇之裁定、附民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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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張文勇之裁定正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書狀繕本各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張文勇等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㈠裁定正本部分:
           原告之訴就被告張文勇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部分:
          被告張文勇、張雅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7000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邱上一
 

  • 發布日期:111-09-13
  • 更新日期:111-09-1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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