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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0號戴陸金枝、陸怡樺、林峻頡(即林明憲之承受訴訟人)之撤回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111橋院雲民恩110年度訴字第5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戴陸金枝、陸怡樺、林峻頡(即林明憲之承受訴訟人)之撤回通知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受理110年度訴字第570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戴陸金枝、陸怡樺、林峻頡(即林明憲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檢送原告撤回起訴狀繕本一件,並通知若有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請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異議狀,逾期視為同意撤回。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簡鴻雅
- 發布日期:111-11-08
- 更新日期:111-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