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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24號蔡維哲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四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111橋院雲民晴四111年度審訴字第7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維哲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724號高敏彤與顏聖哲、龔鈺淞(原名龔郁翔)、蔡維哲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維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瑩萍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