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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聲字第8號鄭麗明之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0司執聲勇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麗明之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聲字第8號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鄭麗明等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勇股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