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03號BALLESTEROS HELEN TOLENTINO(海倫)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法院電話:(07)6110030
股別:力 承辦人:張凱淵 分機:656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非力111年度司票字第100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BALLESTEROS HELEN TOLENTINO(海倫)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司票字第1003號本票裁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BALLESTEROS HELEN TOLENTINO(海倫)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正本:相對人BALLESTEROS HELEN TOLENTINO(海倫)
副本:
書記官張凱淵
裁定節本如後,譯文如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住高雄市楠梓區壽民路86巷19號
相 對 人 GUSTO RICHARD LLAMANDO(理查)
住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93號
居留證號碼:S800138947號
ARCEGA DARLO MANTE(達羅)
住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93號
居留證號碼:S800024402號
BALLESTEROS HELEN TOLENTINO(海倫)
住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133號2樓
居留證號碼:S900087572號
DOMINGUEZ RICHELLE ORDINARIO(瑞雪)
住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77號
居留證號碼:S900189151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