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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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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號薛美金即何萬益、薛金樹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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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薛美金即何萬益、薛金樹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4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群育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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