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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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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64號王琮富之原告起訴狀、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1.09.13、111.10.26、111.11.02補正狀繕本各1 份、答辯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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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111橋院雲民晴二111年度審訴字第8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王琮富之原告起訴狀、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1.09.13、111.10.26、111.11.02補正狀繕本各1 份、答辯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864號王舜立與王琮富等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原告起訴狀、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1.09.13、111.10.26、111.11.02補正狀繕本各1 份、答辯通知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王琮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瑩萍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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