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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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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小字第1596號洪子雄之民事起訴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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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1年度橋小字第15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子雄之民事起訴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596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起訴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下午2時28分在本庭民事法庭8(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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