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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高振榮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淨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111橋院雲民淨111年度訴字第4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高振榮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450號李岳霖與高振榮遷讓房屋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振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劉國偉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