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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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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8402號王苓娜即袁王苓娜之支付轉給存款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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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1司執恒字第48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苓娜即袁王苓娜之支付轉給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840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苓娜即袁王苓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恒股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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