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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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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旗簡更一字第1號陳宏志、吳基發、侯吳村祉、吳嘉昭、吳宗熹、陳學義、陳毓真、陳上姃、陳上玟、陳李蘭芳、陳上仁、陳英治、羅陳秀蓉、郭永萍、郭永莉、蕭敏齡、蕭慧媛、吳卓霖、陳文伸、吳嘉南、吳嘉琳、吳俊慶、郭侑瑋、吳國銘、陸福龍(即陸榜之繼承人)、陸福泉(即陸榜之繼承人)、陸靜美(即陸榜之繼承人)、呂陸賜雍(即陸榜之繼承人)、林富德(即陸榜之繼承人)、林貴好(即陸榜之繼承人)、林富榮(即陸榜之繼承人)、潘林貴枝(即陸榜之繼承人)、劉林貴葉(即陸榜之繼承人)、林貴蘭(即陸榜之繼承人)、林貴錦(即陸榜之繼承人)、吳建宏(即陸榜之繼承人)、吳建成(即陸榜之繼承人)、胡明美(即陸榜之繼承人)、張雅雅(即陳廷楨之繼承人)、陳詩韻(即陳廷楨之繼承人)、吳淑貞、吳淑娟、林麗華、曾裕三、陳百玉、廖雲鑫、朱秋蓮、吳宗勲、陳榮修、陳毓卿、蕭雅芬、蕭舒芳之起訴狀繕本、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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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旗簡如111年度旗簡更一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宏志、吳基發、侯吳村祉、吳嘉昭、吳宗熹、陳學義、陳毓真、陳上姃、陳上玟、陳李蘭芳、陳上仁、陳英治、羅陳秀蓉、郭永萍、郭永莉、蕭敏齡、蕭慧媛、吳卓霖、陳文伸、吳嘉南、吳嘉琳、吳俊慶、郭侑瑋、吳國銘、陸福龍(即陸榜之繼承人)、陸福泉(即陸榜之繼承人)、陸靜美(即陸榜之繼承人)、呂陸賜雍(即陸榜之繼承人)、林富德(即陸榜之繼承人)、林貴好(即陸榜之繼承人)、林富榮(即陸榜之繼承人)、潘林貴枝(即陸榜之繼承人)、劉林貴葉(即陸榜之繼承人)、林貴蘭(即陸榜之繼承人)、林貴錦(即陸榜之繼承人)、吳建宏(即陸榜之繼承人)、吳建成(即陸榜之繼承人)、胡明美(即陸榜之繼承人)、張雅雅(即陳廷楨之繼承人)、陳詩韻(即陳廷楨之繼承人)、吳淑貞、吳淑娟、林麗華、曾裕三、陳百玉、廖雲鑫、朱秋蓮、吳宗勲、陳榮修、陳毓卿、蕭雅芬、蕭舒芳之起訴狀繕本、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旗簡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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