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號被告孫東源之視為撤回函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剛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111橋院雲民剛111年度簡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孫東源之視為撤回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簡字第5號黃美瑛與李則賢、孫東源、楊孟勳、徐士傑、許展豪損害賠償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東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盈菁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