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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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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4號吳美靜之開庭通知、民事準備七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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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橋院雲民創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美靜之111年11月15日民事陳報㈦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附複丈成果圖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4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11月15日民事陳報㈦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附複丈成果圖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美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3行言詞辯論,並就分割方案表示意見。
      四、被告吳美靜應按時到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創股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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