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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68號被告旺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偉明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111橋院雲民創111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旺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偉明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勞訴字第168號邱黎薇與旺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旺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偉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75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3,7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創股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1-12-23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