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8號林其聰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林其聰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上字第98號林其聰詐欺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林其聰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被告本件所為,另可能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或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而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被告就上開補充告知之罪名,得於開庭前先行具狀或到庭表示意見。上開審判程序期日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得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