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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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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岡簡字第130號王宜寧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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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旭111年度岡簡字第1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宜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岡簡字第130號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上午9時47分,在岡山簡易庭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顏崇衛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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