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岡簡字第165號呂世楨之開庭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旭111年度岡簡字第1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世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岡簡字第1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顏崇衛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