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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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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3號許新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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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徐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橋院雲民徐111年度訴字第1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新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9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原訂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2時15分庭期取消,改訂於112年2月1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5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莉君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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