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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蔡月卿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淨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112橋院雲民淨11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月卿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張美蓮與張德淵、蔡張美香、張居在、吳張美惠、張美錦、蔡澄雄、蔡澄南、蔡月卿、王瑋琦、王珮瑜、李瑞光、李瑞元、李敏華、張國仁、張紹華、張菡馨、余沢慶信即余慶雲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月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劉國偉
- 發布日期:112-01-07
- 更新日期:112-01-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