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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提存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30號黃平生之提存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存所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9 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存112年度存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存字第30號提存人黃漢琳與受取權人黃平生間清償提存事件,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3 項、第151 條、第152條。
主 任 杜 孟 珍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