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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被告傅新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剛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橋院雲民剛112年度訴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傅新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6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盈菁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