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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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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王俊勝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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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橋院雲民方10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件原定民國112年2月16日上午11時15分庭期取消,改定於112年3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四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方柔尹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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