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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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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李順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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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112橋院雲民輝11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順源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李銘瑞與李余惠珍、李正忠、劉奕麟、李劉文蘭即李仙做之繼承人、李銀秀即李仙做之繼承人、李依環即李銀桂即李仙做之繼承人、李昆龍即李仙做之繼承人、李昆澎即李仙做之繼承人、李彥廷即李仙做之繼承人、李恒玉即李仙做之繼承人、李寶珠、李順成、李朋儒即李順富之繼承人、李秀慧、李建志、李雯芳、孫清課即孫李玉蓮之繼承人、孫文進即孫李玉蓮之繼承人、孫翊暉即孫李玉蓮之繼承人、孫麗琴即孫李玉蓮之繼承人、孫麗香即孫李玉蓮之繼承人、孫麗綿即孫李玉蓮之繼承人、林子祥即李秀貞繼承人、李嘉瑩即李秀貞繼承人、林文漢即李秀貞繼承人、林淑玲即李秀貞繼承人、林文馨即李秀貞繼承人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李順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㈠原判決關於分割方法及補償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橋頭區○○段○○○、○○○地號土地,應依附圖及附表二、三所示方式合併分割。
     ㈢兩造各應補償或受償之金額如附表五之補償金額明細所載。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儀庭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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