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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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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橋小字第23號原宜雯之改期及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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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光112年度橋小字第23號
主    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原宜雯之改期通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橋小字第2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改期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2時10分之言詞辯論程序改期至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郭力瑋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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