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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號PHOSRI PANYA(帕亞)之簡易判決
主 旨:公示送達PHOSRI PANYA(帕亞)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8號PHOSRI PANYA(帕亞)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PHOSRI PANYA(帕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瑞標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