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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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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李正雄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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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橋院雲民均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正雄之勘驗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勘驗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勘驗函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9時30分至現場勘驗,通知書係通知於112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4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方柔尹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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