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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簡字第591號PADILLA MARY JOY DELA CRUZ(瑪麗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橋簡愛111年度橋簡字第5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PADILLA MARY JOY DELA CRUZ(瑪麗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與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橋簡字第59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民事法庭8(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開言詞辯論庭,原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