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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傅新城之112年3月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剛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112橋院雲民剛112年度訴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傅新城之112年3月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號傅新國與傅新城、許美彤即許家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112年3月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傅新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於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盈菁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