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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岡簡字第101號藍榮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岡簡磋112年度岡簡字第1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藍榮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岡簡字第101號給付租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麗如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