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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蘇炫奇之開庭通知、民事準備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橋院雲民均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炫奇之勘驗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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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勘驗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準備書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勘驗函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9時30分至現場勘驗,通知書係通知於112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4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方柔尹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